法規名稱: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籌建軍人公墓或於公立公墓、
骨灰(骸)存放設施設置軍人葬厝專區,並負責管理之。
前項軍人葬厝專區視為軍人公墓,其管理及維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鑑於新建軍人公墓納骨設施用地取得不易,為維護軍人葬厝權益,第
    一項增列於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設置軍人葬厝專區,以資因
    應。
二、第二項增列軍人葬厝專區之管理、維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以資妥
    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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