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籌建軍人公墓或於公立公墓、 骨灰(骸)存放設施設置軍人葬厝專區,並負責管理之。 前項軍人葬厝專區視為軍人公墓,其管理及維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鑑於新建軍人公墓納骨設施用地取得不易,為維護軍人葬厝權益,第 一項增列於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設置軍人葬厝專區,以資因 應。 二、第二項增列軍人葬厝專區之管理、維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以資妥 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