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研發、人才培訓、
引進技術等獎勵或補助時,主管機關得列為優先獎勵或補助對象。
〔立法理由〕 一、為鼓勵事業機構以商業策略達到公益之目標並發揮企業社會責任,積
極創造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明定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
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研發、人才培訓、引進技術等獎勵或補助時,主
管機關得列為優先獎勵或補助對象。
二、本條所列獎勵或補助要件,與本部主管業
務之關聯性,說明如下 :
(一)創新研發:如營造業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二)人才培訓:如室內裝修從業(專業設計、施工技術人員)、工地
主任、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人、公寓大廈管理服務
人員。
(三)引進技術:如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案、營
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
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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