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一節  設立
  工廠領有工廠登記證照及商業登記執照,如在工廠以外另設售賣場所,
  公開售賣者,視為設有門市部,應依法分別加入工業及商業同業公會。

  工廠合於工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應組織而尚未組織工業同業公會者
  ,應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發起組織之。

  工廠依本法第十一條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
  人名冊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後,由發起人舉行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
  備事宜。
  籌備員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籌備會應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撤銷之。

  籌備會之任務如左:
  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工廠詳細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工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工業同業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編擬歲入出預算書。
  六、擬訂提案,提成立大會討論。
  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章程之範例規定如附件。
  第一項第三至第六款有關規定,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前,報送主管機關。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因特殊情形,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得延長一個月。

  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
  員簡歷冊各四份,以二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以各一份分別報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及上級團體存查,並由主管機關以一份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
  查。
  前項經核准備案之工業同業公會,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

  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如因工廠會員減少至不滿五家時,應即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