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提報全國聯合會審議
通過後聘僱;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立法理由〕
為利本會會務之獨立運作,並與全國聯合會之會務工作有所區隔,明定本
會置執行長一人及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提報全國聯合會審議通過
後聘僱,並應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本會日常事
務,以維持本會公信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