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事務,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並報送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考量舉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涉及場地、設備、工作人員、監考人員、
師資、測驗時間、命題比例、題數與題型、成績計算、合格標準及辦理期
程等執行細節規劃,為符合實務運作需求,允宜由全國聯合會訂定訓練及
測驗相關作業規範,並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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