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全國聯合會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將年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實施計
畫登載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其內容有變動者,亦同。
前項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辦理訓練之類別、課程計畫、時數及測驗方式。
二、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之工作小組名冊。
三、聘請之師資人員名冊,包含學歷、經歷及講授課程。
四、訓練及測驗場地。
〔立法理由〕
為利中央主管機關適切掌握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之情形,
全國聯合會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將年度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登載於
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倘該計
畫有變動者,為利辦理訓練及測驗之動態管理,及提供查詢訓練及測驗之
正確資訊,仍應於網站登載變動情形及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爰為本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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