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全國聯合會開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於每班開課或測驗二星期前,將
訓練類別、開課日期、課程表、測驗日期及場地等資料公告於該會網站及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前項資料有變動者,全國聯合會應將變動部分於每班開課或測驗二日前,
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之。
〔立法理由〕
按全國聯合會依第十五條規定於網站登載之年度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係
屬時程規劃性質,其內容較簡略,尚不包含確切開課日期及課程內容,為
利參加人員選擇適當時間參加訓練及測驗,爰明定全國聯合會應於開課或
測驗二星期前,將較詳細之訓練測驗日期、時間、場地等資訊公告於該會
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倘相關資料有變動者,應於開課或測驗
二日前辦理更新公告,以維護參加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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