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國民具行為能力,且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
之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以下簡稱資格訓練):
一、國內、外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明文件。
二、通過考試院舉辦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
    書。
三、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
    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有關管理人員消極資格之規定,無行為能力及限
    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充任管理人員,爰參依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規定,明定參加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以下簡稱資格訓練),須年滿二
    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即具行為能力,且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
    歷、持有同等學力證書或通過考試院舉辦高等、普通等考試資格,及
    外國人得準用中華民國國民參加訓練之資格。至於規範管理人員須具
    高級中等以上學歷,係考量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委託管
    理租賃住宅契約書、租賃契約書、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屋況與
    附屬設備點交證明文件、租金、押金及相關費用收據,及退還租金、
    押金證明,應由租賃住宅服務業指派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爰
    參照不動產經紀人須於不動產買賣相關文件簽章之業務責任,管理人
    員應具相當學識,以落實該條項規定及保障受服務當事人權益。
二、關於同等學力之審認,參依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及自學進修高
    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得進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
    學及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相關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
    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至於參加人員之國外學歷採認,參照大學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外國人或外僑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
    外學歷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影本;本國人應加附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
    之入出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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