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三條規定資格且具下列各款執業資格之一,其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
效期限為二年以上者,得於報名參加資格訓練時檢具執業資格證明文件,
向全國聯合會申請折抵課程時數:
一、不動產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消費者保
    護相關法規。
二、地政士: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
三、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
四、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
前項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之計算,以報名截止日為基準。
〔立法理由〕
一、為鼓勵不動產相關從業人員參加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避免該人員於
    執業期間需重複參加相同或類似訓練課程,並考量執業所需法令及專
    業知識日新月異,其得申請折抵之訓練課程時數不宜過久,爰於第一
    項序文明定該人員符合第三條規定資格,且其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
    期限為二年以上者,於參加第四條規定資格訓練課程時,得檢附該證
    明文件申請折抵與其專業相關課程時數。至於執業資格證明文件,除
    不動產業相關人員之證書或證明外,如依其主管法規須申請開業者,
    以其開業證明文件為準,亦即不動產經紀人之證書、不動產經紀營業
    員之證明、地政士之開業執照、不動產估價師之開業證書、公寓大廈
    管理服務人員之認可證;又為求明確,於第二項明定以報名截止日計
    算上開文件之有效期限。
二、考量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地政士及不動產估價師等參
    加專門及技術人員國家考試科目或資格訓練課程及換證訓練課程多已
    包含民法(概要或物權)、土地法規、土地稅法規等科目,又不動產
    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之應考科目或訓練課程中,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已包含消費者保護法規,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明定上開人員分
    別得折抵之課程時數。
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有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
    員等三類,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其訓練課程均包含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規約範本、建築物
    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等科目,爰於第一項第四款明定渠等得申請折抵
    之課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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