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報經各該管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行
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必要時,變更全國國土計畫得由行政院召集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聯席審議後核定;變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聯席審議後核定
。
〔立法理由〕
明定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審議程序,必要時,得由各該層級之上級國土
計畫審議會召開二層級國土計畫審議會進行聯席審議。是以,全國國土計
畫之變更,於全國國土計畫審議會未審議通過前,得報請行政院召開行政
院國土計畫審議會及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聯席審議後核定;而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之變更,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未審議通
過前,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召集中央主管機關國土計畫審議會及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聯席審議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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