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 通知申請人及副知一級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並應將展延事 由通知申請人。
明定申請許可案件之審查期間、起算基準及通知審查結果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