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及一級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進行抽查,申請
人對於抽查,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前項抽查,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一、明定得針對申請許可案件隨時進行抽查之主體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及一
    級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抽查方式包括勘查、檢測、記錄、攝影及查閱紀錄等方式進行抽查,
    以掌握實際使用狀況;另申請人對於抽查應予配合,如提供有關文件
    資料、就有關問題提出說明等,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三、第二項明定抽查業務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俾有效解決中央主管機關或一級海岸保護
    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人力不足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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