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對於一級海岸保護區範圍之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
二、經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無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之需要
三、取得許可逾三年未為使用。
四、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且情節重大。
五、未遵從前條限期改善或停止使用之命令。
六、使用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同意。
七、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予廢止。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許可廢止後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申請許可案件許可之適用情形。
二、第一款為對應第九條第二款第一目之許可條件。
三、考量申請許可案件於取得許可後,未依許可內容進行使用且情節重大
    ,或無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因素逾三年未使用影響其他人權益,爰於第
    三款及第四款納入得廢止條件。
四、第五款規範申請人應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或停止使用之命令。
五、考量「經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無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之需要
    」、「使用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同意」及「依其他法令規定
    得予廢止」,均為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之考量因素,爰於第二款、
    第六款及第七款將其列為得廢止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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