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指於海岸保護計 畫公告實施前已合法之使用,其使用並經海岸保護計畫擬訂機關(以下簡 稱計畫擬訂機關)認定,非屬該計畫之相容使用。
一、明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不合海岸保護計畫之認定原則。 二、海岸保護計畫包括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三項所 擬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