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為國家安全需要,指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或
國家安全法規定,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定屬符合國防、
海防安全或軍事任務所需者。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為公共安全需要,指依本法第十六條公告
實施海岸防護計畫規定,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定屬避免
重大災害發生之預防措施者。
〔立法理由〕
一、明定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申請
    許可改變一級海岸保護區資源條件申請許可案件之適用範疇。
二、第二項以避免重大災害發生之預防措施者為限,至於災害已經發生,
    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者,則回歸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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