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許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者,免附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使用類型及面積。
三、改變一級海岸保護區資源條件之必要性及無替代性評估說明。
四、對一級海岸保護區內保護標的之影響,及減輕影響之對策、管理維護
    方式說明。
五、申請許可案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同意或支持意見之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
四、獨資或合夥: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一、明定申請許可案件之申請程序及申請書應記載之內容及檢具之文件。
    申請書之格式應符合A4規格(長二十九點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
二、考量一級海岸保護區之劃設,係以維護保護標的不受破壞為主要目的
    ,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
    條件之使用。爰為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申請許可者,應經審慎評
    估後,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就評估過程及評估後仍擇定於一級
    海岸保護區內使用之必要性及無其他替代方案部分說明,並就其使用
    行為對一級海岸保護區內保護標的之影響,提出減輕對策及管理維護
    方式,以確保保護標的受影響程度減到最低。
三、第五款表示同意或支持意見之文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函文中表示
    原則同意、支持、允許、無意見、樂觀其成等非為反對申請許可案件
        之意見皆屬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