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查或辦理許可審查,有應予補正事項者,應先限 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方予駁回,以維人民權益,並確保處分之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