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必要之測站與相關設施,指為蒐集、監測、記錄或
測繪海岸地區基本資料所必要之測站及設施。
前項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包括海象、氣象、水文、海洋地質、海底地形、
海岸侵蝕與淤積、地層下陷、海岸環境品質、海岸生態環境及其他海岸管
理相關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得商請有關機關新設第一項測站及相關設施,或於其既有測
站及相關設施增加蒐集、監測、記錄或測繪海岸地區基本資料之功能。
中央主管機關為整合推動維護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庫,應統籌商請有關機關
持續維護測站及相關設施,並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必要測站與相關設施之適
    用對象及海岸地區基本資料之內容。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商請測站或設施有關機關增加其
    測站或設施功能,並統籌商請有關機關維護及提供資料。另本法第六
    條第二項係中央主管機關應辦事項,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
    有意願,亦可比照辦理,以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實務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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