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院臺建字
    第0九六00四三八四0號函核定之農村改建方案,為辦理鄉村地區
    住宅之修繕及興建補貼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以下簡稱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方
    式如下:
  (一)修繕補貼:
        1.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3.縣(市)主管機關協助修繕。
  (二)興建補貼:
        1.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三)設計部分:
        1.免費提供具有地方特色之設計圖說。
        2.免費提供簡易修改個別圖說。
    前項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指都市計畫範圍外地區,私有合法建物
    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或「農舍」字樣之建築物。
    第一項之修繕及興建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申請,且同一時間內,不
    得同時接受本方案及其他政府補貼計畫二種以上之住宅補貼。但依社
    會福利相關法規或社會救助法申請之住宅修繕補貼者,不在此限。
    已接受第一項修繕或興建費用補貼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辦第一項之補
    貼或其他政府辦理之住宅補貼。
    曾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或協助者,十年內不
    得再次申請第一項之補貼;獲第一項之補貼者,十年內不得再次依集
    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獎勵或協助。

三、鄉村地區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由本部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
    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張
    貼公告,並得輔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申請資格(含住宅修繕或興建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表一,以下簡
        稱評點基準表)。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修繕或興建補貼計畫辦理戶數。
  (四)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
  (五)費用補貼之額度。
  (六)受理申請之單位或機關(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七)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八)其他必要事項。

四、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補貼案件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
        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縣(
        市)主管機關將審查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部營建署轉交財
        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家庭
        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
        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人資格。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期
        間屆滿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經審查不符
        資格之申請人,得於受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七日內,以書面
        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補正及說明,逾期視為棄權。
  (二)申請補貼經審查合格,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年度辦理戶數,於
        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
        辦理戶數分別發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興建住宅貸款利
        息補貼證明、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核定
        函。
  (三)申請住宅修繕或興建補貼者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辦理戶
        數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
        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依抽籤結果發給中籤戶修繕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證明、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修繕住宅費用補
        貼核定函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

五、申請修繕或興建之補貼者,得依下列條件,增加評點權重: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低於新臺幣
        二萬七千元,並按不同等級具不同之評點權重。
  (二)家庭成員符合下列弱勢資格條件之一者:
        1.身心障礙者。
        2.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3.單親家庭:指申請住宅修繕或興建補貼時離婚滿一年、喪偶、
          配偶服刑一年以上、配偶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育
          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而需照顧者。
        4.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
        5.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6.重大傷病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
          群者。
        7.原住民。
  (三)家庭成員一人以上,並按不同人數具不同之評點權重。
  (四)申請人生育子女三人以上。
  (五)申請興建住宅之坐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位於既有鄉村區。
        2.位於依法規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住宅拆除遷居農
          村社區。
        3.零星農舍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
    前項第五款第二目所稱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指依附表四
    所列地區;農村社區(指鄉村地區一定規模之既有集居聚落)指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農村聚落之聚居人口數達二百人以上之地區。
  (二)原住民或離島地區之農村聚落聚居人口數達一百人以上之地區。
  (三)以土地重劃辦理完成之農村社區。
    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所稱零星農舍,指非屬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八條以集村方式興建之農舍。

六、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修繕費用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已滿二十歲仍在學或
        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
        照逾十年之老舊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
        已滿二十歲仍在學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
        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一戶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且其家庭每
        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部當年公布最低生
        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除持有申請修繕之住
    宅外,尚持有其他十二坪以下之共有住宅但未居住於該住宅(戶籍未
    設於該處)者,得視為符合前項第三款規定,於評點時予以減分。

七、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費用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
    申請期間內,向修繕住宅坐落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
        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
        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
        )。
  (三)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或建
        物測量成果圖(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或「農舍」字樣)及
        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人擬修繕之住宅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
        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未能提出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
        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者,應由申請人向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合法房屋證明認定之。
  (四)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
          檢附下列文件: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
          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3.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或由地方政
          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文件影本。
        4.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5.重大傷病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
          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6.申請人生育子女三人以上者: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再
          行檢附與申請人不同戶籍子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
          本或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
  (五)具第六點第二項條件者,應檢附共同持有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
        或建物權狀影本。
  (六)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申請書件所附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之證明文件,縣(市)主管機關應負保密之責。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
    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八、申辦修繕住宅貸款程序:
  (一)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縣(市)主管機關核發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房地所有權狀
        影本、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與承
        辦貸款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妥
        房地抵押權設定登記,於簽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撥款,逾期者
        ,以棄權論;另應於撥款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
        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備查。貸款程序及貸款所
        需相關文件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二)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後,應將申請人所持之修繕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證明收存備查。
  (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依本作業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
        申請人之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縣
        (市)主管機關。

九、申辦修繕住宅費用程序:
  (一)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於核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
        函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修
        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申請人之臺灣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予縣(市)主管機
        關備查後予以撥款。逾期者,以棄權論。
  (二)修繕住宅補貼費用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補貼新臺幣六萬元
        。
  (三)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人所附修繕照片,前往現場勘驗,發
        現照片有虛偽情事者,應撤銷申請人之補貼資格。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人郵局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
    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修繕住宅
    補貼費用撥入指定人之郵局帳戶)後,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作為
    核撥修繕住宅補貼費用之帳戶。

十、修繕住宅費用補貼額度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額度、償還年限及優
    惠利率,規定如附表二。

十一、辦理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貼機關應終止
      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
      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一)擁有第二戶住宅。
    (二)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三)借款人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
    (四)未於撥款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辦貸款金
          融機構備查。
    (五)將該住宅轉讓於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
      前項第三款情形經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
      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應返還補貼機關;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
      常繳息,補貼機關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第一項第五款情形應主動告知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
      構,其因怠於告知而獲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
      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補貼機關。

十二、縣(市)主管機關協助住宅修繕,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協助修繕之對象:符合社會救助法審核列冊之低收入戶者,其
          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十年
          之老舊住宅。
    (二)協助住宅修繕費用:以實際修繕費用核計,每一戶最高新臺幣
          六萬元。
    (三)各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求,於年度計畫辦理修繕住宅
          補貼戶數,至多保留百分之十,供作為協助修繕之戶數。

十三、申請興建住宅貸款利息或興建費用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已滿二十歲仍在學或
            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或
          僅有一戶住宅而擬拆除重建(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
          二十歲、已滿二十歲仍在學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
          住宅或僅有一戶住宅而擬拆除重建)。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且其家
          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部當年公布
          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除無自有住宅或持
      有一戶住宅擬拆除重建外,尚持有其他十二坪以下之共有住宅但未
      居住於該住宅(戶籍未設於該處)者,得視為符合前項第三款規定
      ,於評點時予以減分。

十四、申請興建住宅貸款利息或興建費用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
      請期間內,向興建住宅坐落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
          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
          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含電子戶
          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
            件檢附下列文件: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
            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3.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或由地方
            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文件影本。
          4.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5.重大傷病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
            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6.申請人生育子女三人以上者: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
            再行檢附與申請人不同戶籍子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
            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
    (四)具第十三點第二項條件者,應檢附共同持有住宅之建物登記簿
          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土地登記簿謄本;其土地為共有或非自有者,應再行檢附土地
          使用及抵押權登記同意書(格式如附表三)。
    (七)位於依法規應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住宅或零星農舍拆
          除遷居農村社區者,須再行檢附:
          1.遷居農村社區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其土地為共有或非自
            有者,應再行檢附土地使用及抵押權登記同意書(格式如附
            表三)。
          2.申請人依附表四向建議洽詢機關取得住宅坐落應保護、禁止
            或限制建築地區之證明文件。
      申請書件所附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者之證明文件,縣(市)主管機關應負保密之責。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
      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十五、申辦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程序:
    (一)經核定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縣(市)主管機關核發
          興建住宅貸款補貼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簽
          訂貸款契約,並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妥擔保品抵押權設
          定登記,於二個月內開始撥款。逾期者,以棄權論。貸款程序
          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二)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後,應將申請人所持之興建住宅
          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收存備查。
    (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依本作業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
          回申請人之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
          管縣(市)主管機關。

十六、申辦興建住宅費用補貼程序:
    (一)經核定興建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於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興建
          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建造執照影本送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逾期者,以棄權論。
    (二)住宅完工領得使用執照後一個月內,申請人應檢附使用執照影
          本、興建住宅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申請人之郵
          局存摺封面影本送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縣(市)主管
          機關撥付補貼費用。
    (三)興建住宅補貼費用以實際興建金額核計,最高補貼新臺幣二十
          萬元。
      前項建造執照之起造人應為申請人或其配偶或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直
      系親屬。
      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人郵局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
      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興
      建住宅補貼費用撥入指定人之郵局帳戶)後,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
      帳戶作為核撥興建住宅補貼費用之帳戶。

十七、申請興建住宅費用補貼,於申請時已領有建造執照者,得檢附建造
      執照影本併同申請文件一次辦理申請。經核發興建住宅費用補貼核
      定函者,應依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辦理。
      前項建造執照之起造人應為申請人或其配偶或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直
      系親屬。

十八、興建住宅費用補貼額度及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額度、償還年限及
      優惠利率,規定如附表二。

十九、辦理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補貼機關應終止利
      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
      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一)擁有第二戶住宅。
    (二)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三)借款人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
    (四)將該住宅轉讓於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
    (五)未依建築相關法規所定期限完成建造,其建造執照失其效力者
          。
      前項第三款情形經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
      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應返還補貼機關;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
      常繳息,補貼機關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第一項第四款情形申請人應主動通知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
      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獲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
      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補貼機關。

二十、具有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提供方式:
    (一)縣(市)主管機關得委由建築師設計各式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
          樣及說明書,提供民眾選用,並依建築法第十九條規定免由建
          築師設計及簽章。
    (二)第一款建築圖樣或說明書,經徵得委託之縣(市)主管機關同
          意,其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相互採用。
    (三)申請者獲核定修繕或興建補貼後,對於第一款圖說有修改需要
          者,得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縣(市)主管機關得免
          收服務費用,提供住宅修繕或興建規劃設計服務;申請簡易修
          改圖說,以一次為限。
    (四)本作業九十七年度由本部營建署辦理競圖,提供標準建築圖樣
          及說明書予縣(市)主管機關採用;並得由縣(市)主管機關
          依個別住宅需求,委由建築師辦理簡易修改圖說。
    (五)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免費辦理簡易修改標準圖樣,本部補貼
          額度每戶修改圖說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六)本部營建署於本作業九十七年度開辦時未及提供標準建築圖樣
          及說明書者,申請人得參考選用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主管機關提供之農舍(宅)標準圖。

二十一、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二年對興建住宅、修繕
        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縣(市)主管機關應將
        承貸戶申請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予以建檔,並於查核前由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
        關資料送審。

二十二、承辦修繕或興建住宅貸款之金融機構,應依金融機構申撥鄉村地
        區住宅修繕或興建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部營建署對於承辦興建修繕或興建住宅貸款之金融機構就補貼
        利息有關業務,得隨時派員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承辦貸
        款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

二十四、在本部核定之辦理戶數內核准之申請人,其貸款期間所需之利息
        補貼及費用補貼,由本部全額負擔。

二十五、修繕及興建住宅費用補貼經費,由本部於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完成後,依核發補貼證明及核定函戶數預撥予縣(市)主管機關
        ,並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完成修繕及興建住宅費用補貼後,每三個
        月併同補貼民眾簡易修改標準圖說費用,以經縣(市)首長與會
        計或主計人員核章之核撥名冊、轉帳證明或匯款單及委由建築師
        辦理簡易修改標準圖說費用原始憑證正本與協助住宅修繕原始憑
        證正本,函送本部營建署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