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國家公園範圍內公私建物興建許可申請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保護金門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國家公園)特有之自然及人文資源
    ,預防及減輕開發利用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並建立金門國家公
    園範圍內許可公私建物興建審查機制,特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四、十六
    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人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四、十六條規定申請許可公私建物興建作業
    時,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
    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向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申請。

三、第二點之預先評估環境影響,應依內政部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臺內營字
    第0九四00八五三八六號令訂定發布國家公園範圍內預先評估環境
    影響原則辦理(相關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四、第四點
    前揭興建或使用計畫應備具下列內容:
  (一)興建計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應詳實填寫。
  (二)委託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三)計畫書及圖樣:
        1.基地現況圖及附近環境特徵指述:現況圖比例尺至少一千分之
          一,應載明基地位置(套繪空照圖)、基地方向臨接道路寬度
          、鄰房層數、空地、巷道、設施物、地形、坡度坡向、水文、
          喬木植栽位置等,並配合彩色照片清楚表達為原則。
        2.簡述開發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3.外部空間及敷地配置圖:比例尺至少三百分之一,含外部空間
          配置、植栽計畫、設施物設計(如圍牆、擋土牆)、整地高程
          處理、鋪面質地與設計等,表達建築物和周圍環境關係、建物
          出入口、通道聯繫及其周圍道路之動線關係。
        4.量體關係圖:以簡單透視圖或草模型或立體數位影像模擬表達
          基地建築物與鄰近環境背景之組合方式、主從搭配及和諧關係
          。
        5.金門國家公園計畫及管制規定規範檢討:檢討說明土地使用分
          區(套繪分區圖)、基地禁限建規定、基地面積、基地平均坡
          度、整地面積、土地使用強度、建築物用途、建築物高度、停
          車空間、退縮及法定空地、各層樓地板面積(含地下層)說明
          等。
        6.建築圖:比例尺至少二百分之一,以平面、立面、剖面圖表達
          建築物空間動線之聯繫,註明空間使用內容、建築物外牆形式
          、材質及色彩方案,並表達其與周圍建築景觀之配合關係,平
          面圖應標示建築線位置。
  (四)其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興建資格證明文件。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土地建物權利證明。
        4.建築線證明文件或現有巷道證明文件。
        5.汙排水同意書。
        6.現況彩色照片
        7.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證明。(開發行為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免環
          評者應檢附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證明。)

五、開發行為符合「國家公園範圍內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原則」所訂規模較
    小或影響環境較輕微認定基準者(詳附件三),依本須知第四點第一
    項第三款應檢送之計畫書及圖樣,得以簡易圖說申請,或以建造(雜
    項)執照申請書圖文件代替。前述簡易圖說內容須包含基地位置套繪
    空照圖及土地使用分區圖、基地現況彩色照片、基地平面配置圖(比
    例尺至少三百分之一)、建築各層平面及各向立面(比例尺至少二百
    分之一)。惟建築基地位一般管制區歷史風貌用地、容積移轉至外圍
    緩衝用地須提送至本處金門國家公園傳統聚落建築審議諮詢會之案件
    ,及申請基地緊鄰歷史風貌用地、歷史建築或古蹟等具法定地位之建
    築者,仍應依本須知第四點規定提送興建或使用計畫書。
    前項以建造(雜項)執照申請書圖文件代替計畫書及圖樣申請者,經
    審查符合規定,逕移送審查建築執照許可,本處不另核發開發許可。

六、本處受理申請後,經審查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七、本處受理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興建計畫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必
    要時得邀請相關權責機關、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承辦技師或地方居
    民出(列)席參加。

八、本處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通知
    申請人。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次,申請及審查流程詳附件五。
    前項所稱三十日,不含下列期間:
  (一)申請人補正文件日數。
  (二)涉其他主管機關法令釋示或與其他機關(構)協商未逾三十日之
        日數。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可扣除日數。
    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者,指該興建行為規模龐大,影響層面廣泛或其
    爭議性高,非短時間所能完成審查之情形。

九、申請取得金門國家公園範圍內興建公私建物許可者,應於許可之日起
    六個月內,續依建築法規定提出建築執照許可申請,逾期失效,應重
    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