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
一、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警察機關視所轄勤務機構實際情形,規定其實施
方式、時間及次數。
〔立法理由〕
配合法制體例,將原條文第一項序言所定「如左」,修正為「如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