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 一、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警察機關視所轄勤務機構實際情形,規定其實施 方式、時間及次數。
配合法制體例,將原條文第一項序言所定「如左」,修正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