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
〔立法理由〕
為強化並提升警勤區服務效能,爰將警勤區由警員負責,修正為由員警負
責,以遴選優秀之警員、巡佐、巡官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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