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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警勤區之意義)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
〔立法理由〕
為強化並提升警勤區服務效能,爰將警勤區由警員負責,修正為由員警負 責,以遴選優秀之警員、巡佐、巡官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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