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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有效「新」字護照之海外華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權字
    回臺加簽:
(一)在國外出生者。
(二)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含)離開大陸地區者。
(三)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者。
(四)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
    部授權機構申請,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
    )派駐之人員審理後,轉報國內核准簽發。但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
    由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會同境管局
    派駐之人員查無安全顧慮後逕行簽發。
二、持有有效「新」字護照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未具備第一點第一項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辦
    理旅行證,持憑入出境。
三、持有有效「新」字護照且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者,得持
    憑其外國護照依規定申報進入中華民國簽證或持憑該「新」字護照依
    第一點規定申請入出境。
四、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受理持有有效
    「新」字護照申請入出境,核發權字回臺加簽時,同時發給再出境證
    。受理第二次申請權字回臺加簽時,得同時將持照人護照內之「新」
    字戳記予以註銷,向外交部報備,並副知境管局。
五、持有有效「新」字護照,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
    ,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適用「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
    記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