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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持有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加註「新」字戳記人士申請入出境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07日
制定依據
1.
國家安全法
中華民國85年2月5日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法律適用)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077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