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兩岸專案申請緊急醫療包機與特定人道包機人員入出境審核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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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順遂兩岸專案申請包機之執行,完成政府既定政策,促進兩岸交流及和
諧,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5年 6月28日召開之「專案貨運包機、節日包機等 4項專案包機配套管理
相關事宜協調會」會議決議,特訂定本審核作業程序,以資遵循。

一、審核依據:
  (一)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
        第 2款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8
        條。
  (二)臺灣地區人民及外國籍人士:「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護照
        簽證條例」及陸委會 6月28日之會議決議。

二、審核方式:
  (一)由本局以內政部名義,邀集國家安全局、經濟部、行政院衛生署
        、陸委會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專案審查會議審核。但緊
        急案件得請各有關機關進行書面審查。
  (二)申請案件如因牽涉層面廣泛無法於專案會議中作成決議,得由陸
        委會再行召開會議協商。

三、審核標準:由本局業務承辦組,就申請人或(代)申請單位所提供之
    書面資料,請各參與有關機關一一檢視,如因審查需要,可請該(代
    )申請人或邀請單位於會議上進一步說明。其相關審核標準如下:
  (一)身分及應繳附文件是否符合。
  (二)是否符合申請目的。·
  (三)是否符合我國利益。
  (四)有無安全顧慮。
  (五)是否有限(管)制入出國(境)之情形。

四、業務分工:以申請主體為依據,其他依附客體比照之:
  (一)申請主體為臺灣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由本局第 2組主辦。
  (二)申請主體為大陸地區人民,由本局第 7組主辦。

五、審核期限:承辦組於接獲相關申請案,至遲應於3-5日內召開專案會
    議。書面審查部分,各有關機關請於當日回覆;承辦組並請將審查結
    果彙整。

六、審核結果之處理:承辦組應於當日以電話先行告知申請人、邀請單位
    等。並儘速以核准函文(或不准函)通知、副知國安局、陸委會及各
    有關機關(包括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本局各機
    場服務站)、人員。

七、核發證件種類:
  (一)臺灣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發給專案核准函。
  (二)大陸地區人民:發給專案核准函及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八、證件期限:
  (一)臺灣地區人民及外國籍人士:依一般入出境規定辦理。
  (二)大陸地區人民: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停留期限(含延期停
        留)依專案會議決議核給。

九、延期方式之審核:由原承辦組依上揭規定辦理。

十、注意事項:
  (一)本局各服務處如接獲相關申請案,請以快捷郵寄方式寄至局本部
        承辦組。如因時間急迫,得以傳真方式傳送業務承辦組,並以電
        話確認。
  (二)外國籍人士如因時問緊急,得於入境機場辦理落地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