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順遂兩岸專案申請包機之執行,完成政府既定政策,促進兩岸交流及和
諧,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5年 6月28日召開之「專案貨運包機、節日包機等 4項專案包機配套管理
相關事宜協調會」會議決議,特訂定本審核作業程序,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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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核依據:
(一)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
第 2款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8
條。
(二)臺灣地區人民及外國籍人士:「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護照
簽證條例」及陸委會 6月28日之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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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核方式:
(一)由本局以內政部名義,邀集國家安全局、經濟部、行政院衛生署
、陸委會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專案審查會議審核。但緊
急案件得請各有關機關進行書面審查。
(二)申請案件如因牽涉層面廣泛無法於專案會議中作成決議,得由陸
委會再行召開會議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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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核標準:由本局業務承辦組,就申請人或(代)申請單位所提供之
書面資料,請各參與有關機關一一檢視,如因審查需要,可請該(代
)申請人或邀請單位於會議上進一步說明。其相關審核標準如下:
(一)身分及應繳附文件是否符合。
(二)是否符合申請目的。·
(三)是否符合我國利益。
(四)有無安全顧慮。
(五)是否有限(管)制入出國(境)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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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分工:以申請主體為依據,其他依附客體比照之:
(一)申請主體為臺灣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由本局第 2組主辦。
(二)申請主體為大陸地區人民,由本局第 7組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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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期限:承辦組於接獲相關申請案,至遲應於3-5日內召開專案會
議。書面審查部分,各有關機關請於當日回覆;承辦組並請將審查結
果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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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結果之處理:承辦組應於當日以電話先行告知申請人、邀請單位
等。並儘速以核准函文(或不准函)通知、副知國安局、陸委會及各
有關機關(包括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本局各機
場服務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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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發證件種類:
(一)臺灣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發給專案核准函。
(二)大陸地區人民:發給專案核准函及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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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件期限:
(一)臺灣地區人民及外國籍人士:依一般入出境規定辦理。
(二)大陸地區人民: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停留期限(含延期停
留)依專案會議決議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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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延期方式之審核:由原承辦組依上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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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注意事項:
(一)本局各服務處如接獲相關申請案,請以快捷郵寄方式寄至局本部
承辦組。如因時間急迫,得以傳真方式傳送業務承辦組,並以電
話確認。
(二)外國籍人士如因時問緊急,得於入境機場辦理落地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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