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 目的相符之活動: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許可辦法規定許可。 二、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經主管機關協 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專案許可。 三、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其所派駐在臺灣地區從事業務 活動之人員。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或於兩岸互動有必要者 ,得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 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 民輔導,特制定本法。
為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特制定本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