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
學品,其範圍及項目如下:
(一)範圍: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一五0三0分類(如附件),且具
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
(二)項目:指符合前款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
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且達管制量以上之公共危險物
品。
2.屬儲存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儲槽內之同規
則第二條至第六條所定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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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危害風險標示板,其等級、內容、顏
色、大小如下:
(一)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依其危害圖式標示於危害風險標示板(如附
圖一)。
(二)依救災風險等級,分別以紅色、黃色或藍色作為危害圖式外圍
底色,並依場所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標示之危害圖式數量,依下
列方式組成正方形或長方形:
1.高度救災風險等級:以紅色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其危害圖
式包括火焰、圓圈上一團火焰、炸彈爆炸、氣體鋼瓶、骷髏
與二根交叉骨圖式,該等級之危害圖式超過三種者,置於標
示板上方之第一列及第二列;三種以下者,得以一列顯示(
如附圖二項次一至項次四)。
2.中度救災風險等級:以黃色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其危害圖
式包括腐蝕、健康危害圖式,置於標示板最下列之左方(如
附圖二項次一至項次三)。
3.低度救災風險等級:以藍色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其危害圖
式為驚嘆號,置於標示板最下列之右方(如附圖二項次一至
項次三)。
(三)危害圖式:外為邊長二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內為直立四十五
度之正方形,邊長十四公分以上;圖式圖樣為黑色,背景為白
色,圖式之紅框應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如附圖三)。
(四)文字標示(如附圖四):
1.危害性之化學品之危害分類屬自反應物質、發火性液(固)
體或有機過氧化物者,應於危害風險標示板右側以紅底白字
分別標示。
2.文字字體大小八公分以上乘以八公分以上,背板短邊三十公
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五)危害風險標示板材質:具耐氣候及耐久性,且書寫圖式得清晰
易見、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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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之危害風險標示板應設置於場所供人員及車輛進出之主要出入
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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