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構存取控制程序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建立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構存取控制管理制度
    ,以防止未經授權使用資訊系統,特訂定本規範。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二、依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四)本署暨所屬機構資通安全政策及管理要點。
〔立法理由〕
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三、存取控制方針
    (一)資料之存取應與業務相關範圍為主,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存取
          業務範圍外之資訊系統、設備或資料。
    (二)使用者不得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或盜用他人帳號。
    (三)被賦予系統最高權限人員、掌理重要技術及作業控制之特定人
          員應審慎授權評估。
    (四)資料之存取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及智慧財產權
          相關法令、法規、或契約對資料保護及資料存取使用控管規定
          。
    (五)對可能竄越作業系統(OS)或應用系統(AP)安全控管措施之
          特權公用程式應限制或嚴密控管,並禁止一般使用者使用該等
          公用程式。
    (六)各式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程式鎖定,避免被未經授權之存取使
          用。

四、帳號與密碼管理
    (一)新購置之應用軟體或系統,安裝完成後應立即更新預設密碼,
          並刪除或關閉不必要之帳號。
    (二)系統管理者應避免共用帳號。
    (三)資訊系統伺服主機管理者帳號及個人電腦使用者帳號或一般系
          統使用者帳號密碼長度及複雜度應符合政府組態基準( GCB)
          並週期性變更密碼。

五、系統存取控制
    (一)系統應避免於帳號登入過程,以明碼顯示密碼資訊。
    (二)應視需求設定登入系統時間限制,如果在未經許可之作業時間
          ,或連線超過 4小時未操作系統,系統將自動中斷連線,以防
          止未經授權之存取系統。
    (三)系統登入、登出應留存電腦稽核紀錄。

六、遠端存取限制
    (一)非經授權禁止於辦公處所外,遠端存取系統。
    (二)遠端連線必須經過加密之安全通道,例如:SSL-VPN。

七、資料庫存取控制
    (一)資料庫之存取之身份驗證機制需由系統內部安全機制提供,由
          作業系統及資料庫同步執行身份識別。
    (二)資料庫之帳號登入管理機制應留存紀錄備查。

八、附則
    (一)本署所屬機構得視本身業務之個別需求,依據本規範另訂相關
          規範,報署核備後實施。
    (二)本規範自核定後實施,修正者亦同。
〔立法理由〕
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