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構存取控制程序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9月14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資字第11219005022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1點、第2點、第8點,並自112年9月20日生效(原名稱:內政部 消防署暨所屬機關存取控制程序規範)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存取控制程序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於一百零
七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迄今未修正。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
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整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
防大隊,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改制為所屬機構,爰修正本規範第一點、
第二點、第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目的
    為建立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構存取控制管理制度
    ,以防止未經授權使用資訊系統,特訂定本規範。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二、依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四)本署暨所屬機構資通安全政策及管理要點。
〔立法理由〕
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八、附則
    (一)本署所屬機構得視本身業務之個別需求,依據本規範另訂相關
          規範,報署核備後實施。
    (二)本規範自核定後實施,修正者亦同。
〔立法理由〕
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