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將預算書(格式四)及決算
書(格式五)報請外交部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
其年度預算書、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與第四
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分別訂有明文,故外交部主管之政府捐助財
團法人自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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