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將預算書(格式四)及決算 書(格式五)報請外交部送立法院審議。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 其年度預算書、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與第四 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分別訂有明文,故外交部主管之政府捐助財 團法人自應依前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