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辦理第十六條或駐外館處辦理第十七條第一款之出具證明時,應
比對文書之影本是否與該文書原本或正本相符。
駐外館處辦理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出具證明時,應審查申請人提出
佐證文件所載內容是否與申請事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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