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於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
體辦公處所犯刑法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至第二百十
八條之罪者,適用刑法各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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