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三章  託管理事會
  組織
  一、託管理事會應由下列聯合國會員國組織之:
    (一)管理託管領土之會員國。
    (二)第二十三條所列名之國家而現非管理託管領土者。
    (三)大會選舉必要數額之其他會員國,任期三年,俾使託管理事會
          理事國之總數,於聯合國會員國中之管理託管領土者及不管理
          者之間,得以平均分配。
  二、託管理事會之每一理事國應指定一特別合格之人員,以代表之。

  職權
  大會及在其權力下之託管理事會於履行職務時得;
  一、審查管理當局所送之報告。
  二、會同管理當局接受並審查請願書。
  三、與管理當局商定時間,按期視察各託管領土。
  四、依託管協定之條款採取上述其他行動。

  託管理事會應擬定關於各託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進
  展之問題單;就大會職權範圍內,各託管領土之管理當局應根據該項問
  題單向大會提出常年報告。

  投票
  託管理事會之每一理事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託管理事會之決議應以到會及投票之理事國過半數表決之。

  程序
  託管理事會應自行制定其議事規則,包括其推選主席之方法。
  託管理事會應依其所定規則,舉行必要之會議。此項規則應包括關於經
  該會理事國過半數之請求而召集會議之規定。

  託管理事會於適當時,應利用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之協助,並對於各關係
  事項,利用專門機關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