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全球性和區域性合作
  各國在為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而擬訂和制訂符合本公約的國際規則、標
  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時,應在全球性的基礎上或在區域性的基礎上,
  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同時考慮到區域的特點。

  當一國得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
  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公及
  各主管國際組織。

  在第一百九十八條所指的情形下,受影響區域的各國,應按照其能力,
  與各主管國際組織盡可能進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響並防止或盡量減
  少損害。為此目的,各國應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以應付海洋
  環境的污染事故。

  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以促進研究、實施科學研究
  方案、並鼓勵交換所取得的關於海洋環境污染的情報和資料。各國應盡
  力積極參加區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關鑒定污染的性質和範圍、
  面臨污染的情況以及其通過的途徑、危險和補救辦法的知識。

  一、各國應參照依據第二佰條取得的情報和資料,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
      組織進行合作,訂立適當的科學準則,以便擬訂和制訂防止、減少
      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