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C分節  理事會
  一、理事會應由大會按照下列次序選出的三十六個管理局成員組成:
   (a)四個成員來自在有統計資料的最近五年中,對於可從「區域」取得
      的各類礦物所產的商品,其消費量超過世界總消費量百分之二,或
      其淨進口量超過世界總進口量百分之二的那些締約國,無論如何應
      有一個國家屬於東歐(社會主義)區域,和最大的消費國;
   (b)四個成員來自直接地或通過其國民對「區域」內活動的準備和進行
      作出了最大投資的八個締約國,其中至少應有一個國家屬於東歐(
      社會主義)區域;
   (c)四個成員來自締約國中因在其管轄區域內的生產而為可從「區域」
      取得的各類礦物的主要淨出口國,其中至少應有兩個是出口這種礦
      物對其經濟有重大關係的發展中國家;
   (d)六個成員來自發展中國家締約國,代表特別利益。
      所代表的特別利益應包括人口眾多的國家、內陸國或地理不利國、
      可從「區域」取得的各類礦物的主要進口國、這些礦物的潛在的生
      產國以及最不發達國家的利益;
   (e)十八個成員按照確保理事會的席位作為一個整體予以公平地區分配
      的原則選出,但每一地理區域至少應有根據本項規定選出的一名成
      員。為此目的,地理區域應為非洲、亞洲、東歐(社會主義)、拉
      丁美洲和西歐及其他國家。
  二、按照第一款選舉理事會成員時,大會應確保:
   (a)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有和它們在大會內的代表權成合理比例的代表
      ;
   (b)不具備第一款(a)、(b)、(c) 或(d) 項所列條件的沿海國,特別是
      發展中國家有和它們在大會內的代表權成合理比例的代表;
   (c)在理事會內應有代表的每一個締約國集團,其代表應由該集團提名
      的任何成員擔任。
  三、選舉應在大會的常會上舉行。理事會每一成員任期四年。但在第一
      次選舉時,第一款所指每一集團的一半成員的任期應為兩年。
  四、理事會成員連選可連任;但應妥為顧及理事會成員輸流的相宜性。
  五、理事會應在管理局所在地執行職務,並應視管理局業務需要隨時召
      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三次。
  六、理事會過半數成員構成法定人數。
  七、理事會每一成員應有一票表決權。
  八、
   (a)關於程序問題的決定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過半數成員作出。
   (b)關於在下列條款下產生的實質問題的決定,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
      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作出,但這種多數應包括理事會的過半數成員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f) 項,(g) 項,(h) 項,(i)項,(n)項
      ,(p) 項和(v) 項;第一百九十一條。
   (c)關於在下列條款下產生的實質問題的決定,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
      成員的四分之三多數作出,但這種多數應包括理事會的過半數成員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a) 項;(b) 項
      ;(c) 項;(d) 項;(e) 項;(l) 項;(q) 項;(r) 項;(s) 項;
      (t) 項;在承包者或擔保者不遵守規定的情形下(u) 項;(w) 項,
      但根據本項發布的命令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十天,除非以按照(d
      ) 項作出的決定加以確認;(x)項;(y)項;(z) 項;第一百六十三
      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三款;附件四第十一條。
   (d)關於在下列條款下產生的實質問題的決定應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m) 項和(o) 項;對第十一部份的修正案的
      通過。
   (e)為了(d) 項、(f) 項和(g) 項的目的,「協商一致」是指沒有任何
      正式的反對意見。在一項提案向理事會提出後十四天內,理事會主
      席應確定對該提案的通過是否會有正式的反對意見。如果主席確定
      會有這種反對意見,則主席應於作出這種確定後三天內成立並召集
      一個其成員不超過九人的調解委員會,由他本人擔任主席,以調解
      分歧並提出能夠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的提案。委員會應迅速進行工
      作,並於十四天內向理事會提出報告。如果委員會無法提出能以協
      商一致方式通過的提案,它應於其報告中說明反對該提案所根據的
      理由。
   (f)就以上未予列出的問題,經理事會獲得管理局規則、規章和程序或
      其他規定授權作出的決定,應依據規則、規章和程序所指明的本款
      各項予以作出,如果其中未予指明,則依據理事會以協商一致方式
      於可能時提前確定的一項予以作出。
   (g)遇有某一問題究應屬於(a) 項、(b) 項、(c) 項或(d) 項的問題,
      應根據情況將該問題作為在需要較大或最大多數或協商一致的那一
      項內的問題加以處理,除非理事會以上述多數或協商一致另有決定
      。
  九、理事會應制訂一項程序,使在理事會內未有代表的管理局成員可在
      該成員提出要求時或在審議與該成員特別有關的事項時,派出代表
      參加其會議,這種代表應有權參加討論,但無表決權。

  一、理事會為管理局的執行機關。理事會應有權依本公約和大會所制訂
      的一般政策,制訂管理局對於其權限範圍以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所
      應遵循的具體政策。
  二、此外,理事會應:
   (a)就管理局職權範圍內所有問題和事項監督和協調本部分規定的實施
      ,並提請大會注意不遵守規定的情事;
   (b)向大會提出選舉秘書長的候選人名單;
   (c)向大會推薦企業部董事會的董事和企業部總幹事的候選人;
   (d)在適當時,並在妥為顧及節約和效率的情形下,設立其認為按照本
      部份執行其職務所必要的附屬機關。附屬機關的組成,應注重其成
      員必須對這種機關所處理的有關技術問題具備資格和才能,但應妥
      為顧及公平地區分配原則和特別利益;
   (e)制定理事會議事規則,包括推選其主席的方法;
   (f)代表管理局在其職權範圍內同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締結協定,但
      須經大會核准;
   (g)審查企業部的報告,並將其轉交大會,同時提交其建議;
   (h)向大會提出年度報告和大會要求的特別報告;
   (i)按照第一百七十條向企業部發出指示;
   (j)按照附件三第六條核准工作計劃。理事會應於法律和技術委員會提
      出每一工作計劃後六十天內在理事會的會議上按照下列程序對該工
      作計劃採取行動:
    (1) 如果委員會建議核准一項工作計劃,在十四天內理事會如無任何
        成員向主席書面提出具體反對意見,指稱不符合附件三第六條的
        規定,則該工作計劃應視為已獲理事會核准。如有反對意見,即
        應適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八款(c) 項所載的調解程序。如果在調
        解程序結束時,反對意見依然堅持,則除非理事會中將提出申請
        或擔保申請者的任何一國或數國排除在外的成員以協商一致方式
        對工作計劃不予核准,則該工作計劃應視為已獲理事會核准;
    (2) 如果委員會對一項工作計劃建議不予核准,或未提出建議,理事
        會可以出席和參加表決的成員的四分之三的多數決定核准該工作
        計劃,但這一多數須包括參加該次會議的過半數成員;
   (k)核准企業部按照附件四第十二條提出的工作計劃,核準時此照適用
      (j) 項內所列的程序;
   (l)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條第四款和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對「區
      域」內活動行使控制;
   (m)根據經濟規劃委員會的建議,按照第一百五十條(h) 項,制定必要
      和適當的措施,以保護發展中國家使其不致受到該項中指明的不良
      經濟影響;
   (n)根據經濟規劃委員會的意見,向大會建議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十款所
      規定的補償制度或其他經濟調整援助措施;
   (o)
    (1) 向大會建議關於公平分享從「區域」內活動取得的財政及其他經
        濟利益以及依據第八十二條所繳費用和實物的規則、規章和程序
        ,特別顧及發展中國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獨立或其他自治地位的人
        民的利益和需要;
    (2) 在經大會核准前,暫時制定並適用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及
        其任何修正案,考慮到法律和技術委員會或其他有關附屬機構的
        建議。這種規則、規章和程序應涉及「區域」內的探礦、勘探和
        開發以及管理局的財務管理和內部行政。對於制定有關多金屬結
        核的勘探和開發的規則、規章和程序,應給予優先。有關多金屬
        結核以外任何資源的勘探和開發的規則、規章和程序,應於管理
        局任何成員向其要求制訂之日起三年內予以制定。
        所有規則、規章和程序應於大會核准以前或理事會參照大會表示
        的任何意見予以修改以前,在暫時性的基礎上生效;
   (p)審核在依據本部份進行的業務方面由管理局付出或向其繳付的一切
      款項的收集工作;
   (q)在附件三第七條有此要求的情形下,從生產許可的申請者中作選擇
      ;
   (r)將管理局的年度概算提交大會核准;
   (s)就管理局職權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的政策,向大會提出建議;
   (t)依據第一百八十五條,就暫停成員權利和特權的行使向大會提出建
      議;
   (u)在發生不遵守規定的情形下,代表管理局向海底爭端分庭提起司法
      程序;
   (v)經海底爭端分庭在根據(u) 項提起的司法程序作出裁判後,將此通
      知大會,並就其認為應採取的適當措施提出建議;
   (w)遇有緊急情況,發布命令,其中可包括停止或調整作業的命令,以
      防止「區域」內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
   (x)在有重要證據證明海洋環境有受嚴重損害之虞的情形下,不准由承
      包者或企業部開發某些區域;
   (y)設立一個附屬機關來制訂有關下列兩項財政方面的規則、規章和程
      序草案:
    (1) 按照第一百七十一至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財務管理;
    (2) 按照附件三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第一款(c) 項的財政安排;
   (z)設立適當機構來指導和監督視察工作人員,這些視察員負責視察「
      區域」內活動,以確定本部份的規定、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
      、以及同管理局訂立的任何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是否得到遵守。

  一、茲設立理事會的機關如下:
   (a)經濟規劃委員會;
   (b)法律和技術委員會。
  二、每一委員會應由理事會根據締約國提名選出的十五名委員組成。但
      理事會可於必要時在妥為顧及節約和效率的情形下,決定增加任何
      一個委員會的委員人數。
  三、委員會委員應具備該委員會職務範圍內的適當資格。締約國應提名
      在有關領域內有資格的具備最高標準的能力和正直的候選人,以便
      確保委員會有效執行其職務。
  四、在選舉委員會委員時,應妥為顧及席位的公平地區分配和特別利益
      有其代表的需要。
  五、任何締約國不得提名一人以上為同一委員會的候選人。任何人不應
      當選在一個以上委員會任職。
  六、委員會委員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一次。
  七、如委員會委員在其任期屆期之前死亡、喪失能力或辭職,理事會應
      從同一地理區域或同一利益方面選出一名委員任滿所餘任期。
  八、委員會委員不應在同「區域」內的勘探和開發有關的任何活動中有
      財務上的利益。各委員在對其所任職的委員會所負責任限制下,不
      應洩露工業秘密、按照附件三第十四條轉讓給管理局的專有性資料
      ,或因其在管理局任職而得悉的任何其他秘密情報,即使在職務終
      止以後,也是如此。
  九、每一委員會應按照理事會所制定的方針和指示執行其職務。
  十、每一委員會應擬訂為有效執行其職務所必要的規則和規章,並提請
      理事會核准。
  十一、委員會作出決定的程序應由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加以規定
      。提交理事會的建議,必要時應附送委員會內不同意見的摘要。
  十二、每一委員會通常應在管理局所在地執行職務,並按有效執行其職
      務的需要,經常召開會議。
  十三、在執行這些職務時,每一委員會可在適當時同另一委員會或聯合
      國任何主管機關、聯合國各專門機構、或對協商的主題事項具有有
      關職權的任何國際組織進行協商。

  一、經濟規劃委員會委員應具備諸如與採礦、管理礦物資源活動、國際
      貿易或國際經濟有關的適當資格。理事會應盡力確保委員會的組成
      反映出一切適當的資格。委員會至少應有兩個成員來自出口從「區
      域」取得的各類礦物對其經濟有重大關係的發展中國家。
  二、委員會應:
   (a)經理事會請求,提出措施,以實施按照本公約所採取的關於「區域
      」內活動的決定;
   (b)審查可從「區域」取得的礦物的供應、需求和價格的趨勢與對其造
      成影響的因素,同時考慮到輸入國和輸出國兩者的利益,特別是其
      中的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c)審查有關締約國提請其注意的可能導致第一百五十條(h) 項內所指
      不良影響的任何情況,並向理事會提出適當建議;
   (d)按照第一百五十條第十款所規定,向理事會建議對於因「區域」內
      活動而受到不良影響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補償或其他經濟調整援助措
      施的制度以便提交大會。委員會應就大會通過的這一制度或其他措
      施對具體情況的適用,向理事會提出必要的建議。

  一、法律和技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諸如有關礦物資源的勘探和開發及加
      工、海洋學、海洋環境的保護,或關於海洋採礦的經濟或法律問題
      以及其他有關的專門知識方面的適當資格。理事會應盡力確保委員
      會的組成反映出一切適當的資格。
  二、委員會應:
   (a)經理事會請求,就管理局職務的執行提出建議;
   (b)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審查關於「區域」內活動的正式書面工
      作計劃,並向理事會提交適當的建議。委員會的建議應僅以附件三
      所載的要求為根據,並應就其建議向理事會提出充分報告;
   (c)經理事會請求,監督「區域」內活動,在適當情形下,同從事這種
      活動的任何實體或有關國家協商和合作進行,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
      ;
   (d)就「區域」內活動對環境的影響準備評價;
   (e)向理事會提出關於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考慮到在這方面公認的專
      家的意見;
   (f)擬訂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o) 項所指的規則、規章和程序,提交
      理事會,考慮到一切有關的因素,包括「區域」內活動對環境影響
      的評價;
   (g)經常審查這種規則、規章和程序,並隨時向理事會建議其認為必要
      或適宜的修正;
   (h)就設立一個以公認的科學方法定期觀察、測算、評價和分析「區域
      」內活動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危險或影響的監測方案,向理事會提
      出建議,確保現行規章是足夠的而且得到遵守,並協調理事會核准
      的監測方案的實施;
   (i)建議理事會特別考慮到第一百八十七條,按照本部份和有關附件,
      代表管理局向海底爭端分庭提起司法程序;
   (j)經海底爭端分庭在根據(i) 項提起的司法程序作出裁判後,就任何
      應採取的措施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k)向理事會建議發布緊急命令,其中可包括停止或調整作業的命令,
      以防止「區域」內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理事會應優先審
      議這種建議;
   (l)在有充分證據證明海洋環境有受嚴重損害之虞的情形下,向理事會
      建議不准由承包者或企業部開發某些區域;
   (m)就視察工作人員的指導和監督事宜,向理事會提出建議,這些視察
      員應視察「區域」內活動,以確定本部份的規定、管理局的規則、
      規章和程序、以及同管理局訂立的任何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是否得到
      遵守;
   (n)在理事會按照附件三第七條在生產許可申請者中作出任何必要選擇
      後,依據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至第七款代表管理局計算生產最高限
      額並發給生產許可。
  三、經任何有關締約國或任何當事一方請求,委員會委員執行其監督和
      檢查的職務時,應由該有關締約國或其他當事一方的代表一人陪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