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分節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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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書處應由秘書長一人和管理局所需要的工作人員組成。
二、秘書長應由大會從理事會提名的候選人中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可
連任。
三、秘書長應為管理局的行政首長,在大會和理事會以及任何附屬機關
的一切會議上,應以這項身份執行職務,並應執行此種機關交付給
秘書長的其他行政職務。
四、秘書長應就管理局的工作向大會提出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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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局的工作人員應由執行管理局的行政職務所必要的合格科學及
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組成。
二、工作人員的徵聘和僱用,以及其服務條件的決定,應以必須取得在
效率、才能和正直方面達到最高標準的工作人員為首要考慮。在這
一考慮限制下,應妥為顧及在最廣泛的地區基礎上徵聘工作人員的
重要性。
三、工作人員應由秘書長任命。工作人員的任命、薪酬和解職所根據的
條款和條件,應按照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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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書長氣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應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的指
示或管理局以外其他來源的指示。他們應避免足以影響其作為只對
管理局負責的國際官員的地位的任何行動。每一締約國保證尊重秘
書長和工作人員所負責任的純粹國際性,不設法影響他們執行其職
責。工作人員如有任何違反職責的行為,應提交管理局的規則、規
章和程序所規定的適當行政法庭。
二、秘書長及工作人員在同「區域」內的勘探和開發有關的任何活動中
,不應有任何財務上的利益。在他們對管理局所負責任限制下,他
們不應洩露任何工業秘密、按照附件三第十四條轉讓給管理局的專
有性資料或在因管理局任職而得悉的任何其他秘密情報,即使在其
職務終止以後也是如此。
三、管理局工作人員如有違反第二款所載義務情事,經受到這種違反行
為影響的締約國,或由締約國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b) 項擔
保並因這種違反行為而受到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要求,應由管理
局將有關工作人員交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所指定的法庭處理
。受影響的一方應有權參加程序。
如經法庭建議,秘書長應將有關工作人員解僱。
四、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應載有為實施本條所必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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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管理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上,秘書長經理事會核可,應作出適當
的安排,同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承認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
進行協商和合作。
二、根據第一款與秘書長訂有安排的任何組織可指派代表,按照管理局
各機關的議事規則,以觀察員的身份參加這些機關的會議。應制訂
程序,以便在適當情形下徵求這種組織的意見。
三、秘書長可向各締約國分發第一款所指的非政府組織就其具有特別職
權並與管理局工作有關的事項提出的畫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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