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D分節  秘書處
  一、秘書處應由秘書長一人和管理局所需要的工作人員組成。
  二、秘書長應由大會從理事會提名的候選人中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可
      連任。
  三、秘書長應為管理局的行政首長,在大會和理事會以及任何附屬機關
      的一切會議上,應以這項身份執行職務,並應執行此種機關交付給
      秘書長的其他行政職務。
  四、秘書長應就管理局的工作向大會提出年度報告。

  一、管理局的工作人員應由執行管理局的行政職務所必要的合格科學及
      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組成。
  二、工作人員的徵聘和僱用,以及其服務條件的決定,應以必須取得在
      效率、才能和正直方面達到最高標準的工作人員為首要考慮。在這
      一考慮限制下,應妥為顧及在最廣泛的地區基礎上徵聘工作人員的
      重要性。
  三、工作人員應由秘書長任命。工作人員的任命、薪酬和解職所根據的
      條款和條件,應按照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

  一、秘書長氣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應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的指
      示或管理局以外其他來源的指示。他們應避免足以影響其作為只對
      管理局負責的國際官員的地位的任何行動。每一締約國保證尊重秘
      書長和工作人員所負責任的純粹國際性,不設法影響他們執行其職
      責。工作人員如有任何違反職責的行為,應提交管理局的規則、規
      章和程序所規定的適當行政法庭。
  二、秘書長及工作人員在同「區域」內的勘探和開發有關的任何活動中
      ,不應有任何財務上的利益。在他們對管理局所負責任限制下,他
      們不應洩露任何工業秘密、按照附件三第十四條轉讓給管理局的專
      有性資料或在因管理局任職而得悉的任何其他秘密情報,即使在其
      職務終止以後也是如此。
  三、管理局工作人員如有違反第二款所載義務情事,經受到這種違反行
      為影響的締約國,或由締約國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b) 項擔
      保並因這種違反行為而受到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要求,應由管理
      局將有關工作人員交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所指定的法庭處理
      。受影響的一方應有權參加程序。
      如經法庭建議,秘書長應將有關工作人員解僱。
  四、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應載有為實施本條所必要的規定。

  一、在管理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上,秘書長經理事會核可,應作出適當
      的安排,同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承認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
      進行協商和合作。
  二、根據第一款與秘書長訂有安排的任何組織可指派代表,按照管理局
      各機關的議事規則,以觀察員的身份參加這些機關的會議。應制訂
      程序,以便在適當情形下徵求這種組織的意見。
  三、秘書長可向各締約國分發第一款所指的非政府組織就其具有特別職
      權並與管理局工作有關的事項提出的畫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