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除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外,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執行業務或其他具
    有獨立性質活動而取得之所得,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
  (一)該個人為執行其活動於他方締約國有經常性之固定處所。如該個
        人有該等固定處所,他方締約國得對該所得課稅,但僅以歸屬於
        在該固定處所進行活動之所得為限。
  (二)該個人於任何十二個月期間於他方締約國停留合計超過一百八十
        三天,他方締約國僅得就該個人於其境內執行該等活動而取得之
        所得課稅。
二、所稱「執行業務」包括具有獨立性質之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
    學等活動與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及會計師等獨立性
    質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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