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外,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執行業務或其他具
有獨立性質活動而取得之所得,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
(一)該個人為執行其活動於他方締約國有經常性之固定處所。如該個
人有該等固定處所,他方締約國得對該所得課稅,但僅以歸屬於
在該固定處所進行活動之所得為限。
(二)該個人於任何十二個月期間於他方締約國停留合計超過一百八十
三天,他方締約國僅得就該個人於其境內執行該等活動而取得之
所得課稅。
二、所稱「執行業務」包括具有獨立性質之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
學等活動與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及會計師等獨立性
質之活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