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協定所適用之現行租稅: (一)在中華民國: 1.營利事業所得稅。 2.個人綜合所得稅。 3.所得基本稅額。 (二)在吉里巴斯共和國:依據吉里巴斯法律課徵之所得稅。 二、本協定亦適用於協定簽署後新開徵或替代現行租稅,其與現行租稅相 同或實質類似之任何租稅。雙方締約國之主管機關對於其各自稅法之 重大修訂,應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