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本協定所適用之現行租稅:
  (一)在中華民國:
        1.營利事業所得稅。
        2.個人綜合所得稅。
        3.所得基本稅額。
  (二)在吉里巴斯共和國:依據吉里巴斯法律課徵之所得稅。
二、本協定亦適用於協定簽署後新開徵或替代現行租稅,其與現行租稅相
    同或實質類似之任何租稅。雙方締約國之主管機關對於其各自稅法之
    重大修訂,應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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