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定期晉任實施對象如下:
一、少尉晉中尉、中尉晉上尉、上尉晉少校、少校晉中校、中校晉上校、
    上校晉少將、少將晉中將。
二、下士晉中士、中士晉上士、上士晉三等士官長、三等士官長晉二等士
    官長、二等士官長晉一等士官長。
〔立法理由〕
一、序言之「如左」修正為「如下」,以符法制體例。
二、為即時拔擢國軍優秀人才,縮短中、少將、校官及士官長等待晉任期
    程,使官階與職務相等,將現行定期晉任,由每半年一次修正為每月
    辦理一次,並將原不定期晉任之少尉、中尉官階及下士、中士官階,
    改列為定期晉任對象,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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