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晉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每月辦理一次,並統一選拔;其
選拔實施階層,軍官由各司令部及國防部,士官由各人事權責單位自行定
之。各階晉任生效日期,規定如下:
一、停年屆滿前調占上階職缺者,其屆滿日為當月一日者,以當月一日為
晉任生效日;屆滿日為當月一日以外者,以次月一日為晉任生效日。
二、停年屆滿後調占上階職缺者,其調職生效日為當月一日者,以當月一
日為晉任生效日;調職生效日為當月一日以外者,以次月一日為晉任
生效日。
〔立法理由〕 為使權責相符及提升士氣,爰將定期晉任生效日期,從每半年一次修正為
每月辦理一次,並明定各調占上階職務之晉任生效日期,俾利人事作業,
爰增訂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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