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權責,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對預備
    役校官、尉官、士官晉任之初選及建議。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晉任與士官晉任之複選及建議
    。
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晉任之審定
    及士官晉任之核定發布。
四、各司令部:對本軍種預備役校官、尉官及士官晉額等有關資料,提供
    晉任權責單位。
五、國防部:對預備役晉任之員額核算分配及軍官晉任之核定發布。
前項第二款所定在未設地區後備指揮部之地區,得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兼行
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成立「國防部全
    民防衛動員署」,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隸屬該署,銜稱調整為「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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