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敘任,依官額及補充上之需要,不定期辦理,其規定 如左: 一、具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各款所定資格之一者,依擬任之職務,核 其學歷、經歷、年資、敘任相當之官階。 二、具有本條例第十三條在大專校院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者,依擬任之 職務,核其學歷、經歷、年資、敘任相當之官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