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所定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 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 前項所定相當俸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次一官階有相同俸級者,依同俸級換敘。 二、次一官階無相同俸級者,以次一官階之最高俸級換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