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連絡官管理運用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5條第三項(108.6.19)。
    (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第12條前段(97.4.11)。
    (三)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108.4.10)。
    (三)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108.5.22)。
    (四)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九條(108.10.7)。
    (五)本部當前任務特性訂定之。

二、目的:
    為落實執行後備軍人服務工作,藉編設之連絡官(士)及聘雇人員,
    要求人員品德及內部管理,發揮服務熱忱,推動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四
    大工作及協力各項動員、後管及人才招募等工作,以戮力達成提升後
    備戰力任務。

三、本規定所稱連絡官定義如下:
    各縣市指揮部(後備服務中心)後服科編制之軍官級動員連絡官、士
    官級動員士及聘雇級連絡員均屬之。

四、基本任務:
    (一)上情下轉:轉達上級命令與指示,督導、協助執行後備軍人各
          項工作。
    (二)下情上達:適時反映責任區動態、輿情、社情及工作執行成效
          與困難。
    (三)處理問題:責任區內後備軍人或輔導組織發生問題,均應主動
          協調處理,並立即依縣市指揮部業管部門逐級回報反映。
    (四)轄情掌握:各級長官到任或視導,連絡官應協助儘速深入認識
          責任區內的人、事、物,掌握狀況,俾利工作推動和指揮運用
          。

五、工作要項:
    依「組織」、「安全」、「宣傳」、「服務」四大工作及「協力事項
    」區分,相關內容如下:
    (一)「組織」工作:
          1.輔導會報:對輔導中心應召開之定期會報(輔導幹部擴大會
            報、組長聯席會報等),均應列表管制,主動催促按時召開
            ,並應依各級會報召開實施規定全程輔導(全程參加)。
          2.協辦活動:配合慶典節日,辦理聯誼、自強活動,鼓勵後備
            軍人及其眷屬踴躍參加,凝聚在鄉袍澤情誼,促進情感交流
            ,激勵全民愛國情操,致力推動全民國防工作。
          3.協助訓練:協助教育召集訓練,運用輔導中心組織協力要員
            連訪,本區域劃分及職類布局的觀念,藉主動及輔導幹部推
            荐,發掘符合送後幹班訓練之後備軍人,完成查核後,主動
            引薦輔導中心納管,以儲備後幹班送訓人選。
    (二)「宣傳」工作:
          1.支援文宣:協助連繫縣市新文藝學會會員,組成「筆的隊伍
            」,配合全民國防宣教活動,建立共信共識。轄內文藝學會
            舉辦展覽等活動時,應主動協助布展、接待等行政事宜。
          2.推動輔導中心協力參與全民國防事務、部隊慰問及政府部門
            公益活動,藉青年日報、忠愛報、後備之光雜誌、報刊及社
            群媒體等,加強組織活動宣傳,達到軍民同心,強化輔導組
            織正面宣傳效果。
    (三)「安全」工作:
          1.訪連部署:平日應建立地方人脈連繫網絡,確實運用組織,
            掌握工作重點,並加強諮詢員連繫、輔導、訪問獲取最新資
            訊,即時反映處理。
          2.蒐集資訊:劃分責任區,厲行責任制度,督(輔)導諮詢員
            廣泛蒐集社情資料,逐級反映處理。
          3.瞭解社情:落實地方經營,對地方特性、鄉鎮狀況、風土民
            情、民俗禁忌等,均應深入瞭解,提醒長官不犯忌,另對於
            重要仕紳、人口分布、列管後備軍人數、輔導幹部數(含區
            域職類分布及缺員數)等,據以分析責任區內各行業送訓後
            幹班最佳時機,以利充實組織陣容。
    (四)「服務」工作:
          1.連繫訪問:把握「綿密連繫」、「建立情感」、「落實服務
            」之原則,密切實施連繫,強化責任區內後備軍人及其眷屬
            服務工作,以增進情誼,凝聚向心。
          2.社資運用:應竭盡所能瞭解境內可運用的社會資源,當所屬
            後備軍人急難病困時,可主動轉介運用,例如縣市政府社會
            局各項慰助申請、慈善基金、廟會獎學金,空警直昇機申請
            等。
          3.糾紛調處:協助後備軍人運用適當管道,化解糾紛及維護其
            合法權益,對貧困後備軍人,得協調當地律師公會或由義務
            法律顧問協助訴訟,以爭取向心,促進社會團結和諧。
          4.喜喪祝慰:後備軍人喜慶及病困喪葬時,應主動回報縣市指
            揮官或政戰處長,並陪同前往祝賀、慰問。對喪葬者致送輓
            幛,親往弔唁,如經濟確屬困難者,則致送奠儀或協助急難
            轉介;若能主動援引社會資源來幫助後備袍澤,爭取向心。
    (五)「協力事項」工作:
          1.人才招募: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應運用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藉
            各級工作會報活動時機,說明當前服役待遇、可享有的從軍
            福利及應盡的義務,採賦予招募目標數方式,以宣傳、服務
            具符合資格之社會青年引薦報名,以利招募任務遂行。
          2.掌握戰力:確實瞭解掌握責任區內關節要點、戰略要域、要
            員動態,並且在平時協助完成調查重要物資、設施與車、機
            具等能量,俾利緊急危難或戰時,迅速實施徵購徵用,支援
            災害處理及軍事作戰任務。
          3.協力救災:當國家發生重大災害,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者
            (如海、空難、天然災害、重大交通意外事故等),原擔任
            連絡官人員即轉換為災防連絡官,掌握責任區內可徵(租)
            用機具或其他編管資料暨人員聯絡電話,協調國軍支援兵力
            與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救災人員、機具、物資徵調、
            用、購等緊急應變處置作業,並在安全狀況許可的條件下,
            運用輔導中心在地力量協助災後復原。
          4.軍(遺)眷訪查:依縣市指揮部留守科提供之軍(遺)眷資
            料,得運用輔導組織協力實施訪查作業,落實撫卹遺族照顧
            ,強化團結向心。
    (六)上級臨時交辦任務(不得影響主要工作)。

六、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負責連絡官全般工作策劃
          、協調、指導與考核。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督導考核所屬單位連絡官管理,並釐定區域
          性工作作法。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
          1.負責對所屬連絡官之工作輔導、生活管理、績效考核。
          2.連絡官負責協助輔導中心主任、秘書,督導各級輔導幹部,
            拓展後備軍人動員、管理、訓練、服務工作,並兼負輔導與
            考核各級輔導幹部工作績效,發掘培養優秀後備軍人之責。

七、遴選標準:
    (一)人員遴選以品德、工作熱忱為首要條件,以現階校、尉級軍官
          及士官幹部,並以具地緣關係,熟悉地方語言、風俗人情為特
          定條件。
    (二)連絡官代表單位對外協調服務,亦為單位地方經營之觸角,應
          重視並擇適員派任,嚴禁單位未按編制用人,或為人事調節職
          缺運用。

八、管理與輔導:
    (一)律定工作作為:
          1.每週一(或前週五)由政戰處長(科長),實施工作重點提
            示暨任務交付;另每週莒光日電視教學後,由科長(科長代
            理人)召開工作會報,實施任務、窒礙問題回報及工作研討
            ,並完成會議紀錄備查。
          2.各縣市於每月25日前(地區每季最後一個月末)召集連絡官
            實施工作座談,由指揮官主持,以經驗傳授、指導服務連繫
            工作作法為重點(座談程序如附件 1),並完成會議紀錄備
            查,本部配合督(輔)導時機驗證(檢查表如附件2)。
          3.連絡官於責任區執行工作時,應於每日1700時前以電話向單
            位後服科科長回報工作執行情形,落實工作管制,並將當日
            工作內容、連訪對象及情形依人、事、時、地、物翔實登載
            於連絡官工作日誌,每週四呈閱政戰處長乙次,每月呈閱指
            揮官乙次,俾利各級掌握工作進度及成果。
          4.新進連絡官見學:
            各單位依需求規劃授課教官、內容,授課規劃以法(令)規
            、四大工作及協力事項為主,完成動員、後管、後服任務講
            授後,指派資深連絡官實施見學,責任區親訪輔導中心暨村
            里重要幹部,以瞭解輔導中心實際運作狀況及主要輔導幹部
            人物誌,並於當月後服工作座談中提出心得報告及建言。(
            課程配當參考如附件3)
          5.女性連絡官運用:
            女性人員調任運用原則應優先以擔任後服幕僚作業為主,如
            因任務需求擔任鄉鎮連絡官時,單位應行調整,結合戶籍地
            選派,於出席鄉鎮活動餐敘時,應完成互助編組,由鄰近鄉
            鎮連絡官陪同出席,嚴守性別分際,並於返家後回報單位主
            管。
    (二)加強生活管理:
          1.為落實連絡官生活管理,有效杜絕違紀犯法情事,各縣市後
            備指揮部一律依現行內部管理規定執行,如因責任區距離駐
            地車程(單程)超過 2小時以上,各縣市應結合戶籍地派遣
            ,並准免每日返部,惟派遣人員須於每日1700時主動回報工
            作概況,單位主管於當日2000時電話驗證返家情形並記錄備
            查。
          2.凡住宿營區之連絡官,須配合內部管理規定,每日參加早點
            名及晨間活動,任務交賦及勤前教育後外出執行任務,於18
            00時返部報到,如因任務複雜應向單位主管報備,並於2200
            時前返部就寢。
          3.連絡官於執行公務結束後,嚴禁於深夜參與輔導幹部個別邀
            約飲宴、餐敘或涉足不正當場所,以維個人安全及軍譽。
    (三)貫徹督(輔)導制度:
          1.完成責任區督(輔)導編組,責任區內連絡官 2至5人設1小
            組,由階級較高或資深之連絡官擔任小組長。2至3個小組設
            督導官 1員,由縣市指揮部科室主管(營長)擔任。1至3個
            督導官設督導組長 1員,由政戰處長以上人員擔任。擔任督
            導官及組長人員,負責所屬連絡官執行工作之成敗責任,以
            加重幹部責任,落實督(輔)導成效。
          2.人員編組應於年初完成,簽奉縣市指揮部指揮官核定,若遇
            人員職務調整異動時,應於異動兩周內完成修訂上呈。
          3.負責督導該責任區之督導官,每週至少 2次以電話或實際查
            訪實施督考,查證情形紀錄備查,以驗證連絡官工作計畫執
            行情形,落實連絡官工作管制。
          4.本部及地區指揮部配合業務督(輔)導時,督考各縣市指揮
            部對連絡官管理運用成效及工作執行情形。
    (四)落實考核獎懲:
          1.獎勵:
           (1)縣市後備指揮部每季對所屬連絡官辦理考核評比,由單位
              主官(管)暨各業管科長翔實考評,列入每季人事獎勵評
              議委員會,核以適當行政獎勵,並呈報地區後備指揮部,
              另對落實督(輔)導之督導官,比照議獎。
           (2)地區後備指揮部依縣市後備指揮部呈報考核評鑑,每半年
              綜整評定各階前4分之1名額,核予適當獎勵。
           (3)本部每年辦理優秀連絡官選拔評比,依各地區後備指揮部
              呈報考核評鑑,配合年度「93軍人節慶祝大會」時擴大表
              揚,以激勵工作士氣。
          2.懲處:
           (1)連絡官如未按工作計畫執行工作,且平時工作不力、品德
              不良、立場不堅、形象不佳者,經查屬實且無其他正當理
              由,依情節輕重,由縣市後備指揮部予以行政懲處或呈報
              地區指揮部檢討汰換。
           (2)責任區督導官如未對連絡官實施工作驗證,怠忽職責致連
              絡官在外嚴重違反軍紀,責任區督導官須負督導不周之責
              。
    (五)人事經管:
          1.連絡官人事經管培育,依本部人事部門(軍事、政戰)經管
            培育運用規定辦理。
          2.為能精確掌握連絡官動態,各級後服部門請依下列事項協調
            人事部門配合辦理:
           (1)考量組織經營與後服工作推動,各單位連絡官缺員部份,
              應優先遴優派任。
           (2)連絡官考核評鑑作業由各級後服業管單位辦理,作為人事
              調遷運用參據。

九、行政事項:
    (一)行車安全:連絡官於執行公務外出期間,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騎乘機車應配戴安全帽,嚴禁酒後駕車、騎乘機車等情事,
          並注意自身安全,如有違犯者,依規定檢討議處。
    (二)服裝規定:
          1.連絡官於執行後備軍人連訪工作時,應著合宜便服。
          2.執行連訪工作時,不得有穿著奇裝異服、儀容不整、觸犯軍
            紀營規等情事發生。
    (三)勤務規定:鑑於單位人員精簡,如因任務需要排定勤務,應以
          單位安全軍(士)官為主,避免24小時執勤,影響任務執行。

十、一般規定:
    (一)連絡官人事經管原則,除依人事部門相關作業規定辦理外,任
          期一律管制 1年,始得調任其他職務(深造進修或調佔上階人
          員除外),嚴禁單位以初官、屆退、受(待)訓及借調其它職
          務等調節人事運用,符合離職人員,應撰擬經驗移交及具體成
          果報告,經奉各單位幕僚主管以上長官核定後方可離職(移交
          報告如附件4)。
    (二)為確實掌握所屬連絡官編現狀況,各地區後備指揮部應翔實繕
          造所轄單位人員簡歷、編現統計表,並於每月 5日前報部管制
          ,本部列為督導重點。
    (三)務須注意工作立場、言行操守,凡事應保持超然立場,嚴禁介
          入派系及私自與幹部或後備軍人結拜(盟)行為。
    (四)不得藉職務之便擅自兼職營商,亦不得利用職務關係涉及金錢
          往來,並嚴禁有收賄及濫用職權,為人請託關說。
    (五)確實貫徹「行政革新」指示,不參加無謂應酬或接受饋贈,亦
          不涉入不正當場所或有妨害軍譽之舉。
    (六)執行各項工作,不得違反「行政中立」之規定,若有違反影響
          軍譽者,從嚴議處。
    (七)嚴禁公開發表未經核准之文稿或詆毀政府、批評長官等不當行
          為。
    (八)掌握責任區輔導中心工作執行情形,並隨時反映狀況。
    (九)若因任務需要,支援教育召集或受訓者,應落實代理制度(代
          理期間以 3週為限),惟支援人數不應超過後服科3分之2人數
          ,以延續工作推展。
    (十)本部編列工作補助費以支付連訪服務雜費所需。
    (十一)為肯定連絡官犧牲奉獻服務之精神,各單位主官(管)應定
            期檢討議獎,並重視渠等經管規劃,鼓勵深造進修,俾利爾
            後生涯發展。

十一、其他: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以命令補充之。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