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防部(以下稱本部)依軍人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軍人保
險監理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監督軍人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業
務、財務及研議保險爭議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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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保險年度業務計畫及業務報告之監理、審議事項。
(二)本保險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三)本保險準備金年度預算、結算、決算及有關財務報告之監理、
審議事項。
(四)本保險準備金收支、管理及運用狀況之監理、審議事項。
(五)本保險整體性財務、帳務及會計、出納之監理、審議事項。
(六)本保險各項給付及其他爭議之監理、審議事項。
(七)本保險相關法規、保險費率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八)本保險準備金資產配置、投資組合之監理、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保險業務、財務之監理、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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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委員會議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兼任
,並為會議主席。下列委員由部長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四人。
(二)被保險人代表五人。
(三)政府機關代表五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由本部遴聘保險或風險管理專家學者、財務金融
或投資管理專家學者、社會福利專家學者及法律專家學者各一人擔任
。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由本部所屬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
令部、憲兵指揮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等機關(構)參謀長兼任。
第一項第三款之委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財
政部、本部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機關代表各一人擔任。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以五分之二或性別平
衡原則為目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國防部組織法修正,第三項將被保險人代表機關(構)之後備指
揮部修正為資通電軍指揮部。
三、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四、為符合性別平等原則,爰新增第六項明定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之比例目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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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資源規劃司司長兼任,綜理日常事務;副執
行秘書一人,由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兼任,襄助處理會務;組
長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充或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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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設下列各組:
(一)業務財務監理組。
(二)爭議研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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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會議以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主任委員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行之。
除專家學者委員外,其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依事先指定出
席會議之代理人順位,授權代理出席。
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者,該代理人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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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會議之議案若須事前審查者,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舉行審
查會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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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會議得請保險人、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構)、單位派員
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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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得遴聘保險、風險管理、財務金融、投資管理、社會福利及法律
等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為顧問;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顧問應列席監理會委員會議,並出席監理會召開之顧問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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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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