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委員會議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兼任
,並為會議主席。下列委員由部長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四人。
(二)被保險人代表五人。
(三)政府機關代表五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由本部遴聘保險或風險管理專家學者、財務金融
或投資管理專家學者、社會福利專家學者及法律專家學者各一人擔任
。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由本部所屬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
令部、憲兵指揮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等機關(構)參謀長兼任。
第一項第三款之委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財
政部、本部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機關代表各一人擔任。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以五分之二或性別平
衡原則為目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國防部組織法修正,第三項將被保險人代表機關(構)之後備指
揮部修正為資通電軍指揮部。
三、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四、為符合性別平等原則,爰新增第六項明定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之比例目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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