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國防部國資人力字第1110347827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委員會議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兼任
    ,並為會議主席。下列委員由部長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四人。
    (二)被保險人代表五人。
    (三)政府機關代表五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由本部遴聘保險或風險管理專家學者、財務金融
    或投資管理專家學者、社會福利專家學者及法律專家學者各一人擔任
    。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由本部所屬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
    令部、憲兵指揮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等機關(構)參謀長兼任。
    第一項第三款之委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財
    政部、本部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機關代表各一人擔任。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以五分之二或性別平
    衡原則為目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國防部組織法修正,第三項將被保險人代表機關(構)之後備指
    揮部修正為資通電軍指揮部。
三、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四、為符合性別平等原則,爰新增第六項明定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之比例目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