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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軍人保險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現行法規)
第四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 組織監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