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停役人員經核定回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以臨時召集入營,補服
其現役役期。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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