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各單位依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發給照護金之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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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生活貧困,指領有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個人年收入未達五十萬
元者或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立法理由〕 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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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不能自謀生活,指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並經鑑定符合中度以上身心
障礙標準,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年滿六十五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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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卹滿遺族生活照護金,應填具申請表
,並依申請條件檢附下列佐證資料,向各地區、縣(巿)後備指揮部
留守科(以下簡稱各留守科)申請:
(一)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二)生活貧困者,應檢具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區公所核發
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前一年度財稅證明。
(三)未滿六十五歲,不能自謀生活者,應檢具身心障礙證明。
(四)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繳費收據影本)。
(五)年資證明、撫卹令及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經建檔列管後
免附)。
申請人有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款遭遇重大災害情形時,受理申請之留守
科應附親訪紀錄,述明情狀後,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留守業務處(以下簡稱留守處)審核。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年六月九日經總統公布
,並經行政院核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機關銜
稱。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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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遺族病困照護金,應填具申請表,並
依申請條件檢附下列佐證資料,向各留守科申請:
(一)撫卹令及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經建檔列管後免附)。
(二)重大傷病卡或核定通知書、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繳費收
據、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
證明或前一年度財稅證明等佐證資料。
申請人有家遭變故子女幼小尚在學生活困苦情形時,受理申請之留守
科應附親訪紀錄,述明情狀並填列照護金建議金額,送留守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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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遺族病困照護金核發基準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核發基準:
1.持有重大傷病卡、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第二點所定
生活貧困之條件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2.持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者,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3.持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者,核發新臺幣五千元。
4.術後化療、因病住院或手術,其醫療自付額扣除病房及伙食
費後,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者,依其自付額核發新臺幣二千
至二萬元。
(二)同一照護對象一年內核發金額不得逾二萬元;同一傷病原因一
年以給與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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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辦法第六條所定遺族及無依軍眷春節照護金發放作業程序如下:
(一)每年春節前一個月各留守科應清查列管遺族及無依軍眷,如有
身分變更等資料異動,應即時修正留守資訊系統檔案。
(二)擷取符合發放條件之遺族及無依軍眷檔,列印核發名冊函送國
軍薪俸資料管制組撥款辦理發放,並將入帳通知書及慰問函委
託臺北郵局以電子郵件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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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辦法第七條所定遺族及無依軍眷房屋、燃料照護金核發注意事項及
作業程序如下:
(一)核發注意事項:
1.遺族及無依軍眷房屋照護金應由領卹遺族推派代表領受,領
卹遺族無法協議時按撫卹分執比例核發。
2.七十八年七月一日後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撫卹有案
,且仍在撫卹期間之國軍在臺遺族及無依軍眷,每戶每月發
放新臺幣一百二十元之遺族及無依軍眷燃料照護金,並按分
執比例核發。
(二)作業程序:
1.各留守科應不定期清查列管遺族及無依軍眷,如有身分條件
變更(如經註銷卹權、死亡、卹滿、改嫁、戶籍因出境遭遷
出登記、子女成年未就學、任公職或軍中聘雇、支領退休俸
、榮家就養等),隨時查報留守處辦理註銷核發。
2.申請恢復遺族及無依軍眷房屋、燃料照護金者,應檢附佐證
資料(如戶籍謄本、在學證明、公職離退證明等)由列管留
守科呈報(原領有房補費者應由留守科查註)留守處審核,
並自身分條件變更之次月起恢復發給。
3.留守處每年元月及七月列印核發名冊函送國軍薪俸資料管制
組撥款辦理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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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身心障礙官兵生活照護金,應填具申
請表,並依申請條件檢附下列佐證資料,向各留守科申請:
(一)撫卹令及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經建檔列管後免附)。
(二)患重大疾病無力就醫者,得檢附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
傷病卡。但未達身心障礙標準或無重大傷病卡者,得檢具診斷
證明書。
(三)生活貧困,子女尚在求學者,得檢附直轄巿、縣(巿)政府或
鄉鎮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前一年度財稅證明。
(四)戶籍謄本、在學證明、死亡證明等其他佐證資料。
申請人有遭遇重大災害或直系親屬死亡情形時,除應附佐證資料外,
受理申請之留守科應附親訪紀錄,述明情狀,送留守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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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辦法第八條所定身心障礙官兵生活照護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官兵本人因喪失各種功能,無法行動,須賴他人扶持
或患重大疾病者,核發新臺幣三萬元。
(二)遭遇重大災害或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死亡者,核發新臺幣二
萬元。
(三)生活貧困,子女尚在求學者,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四)獨子(女)應徵(召)致身心障礙,生活貧困,有前三款情形
者,核發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人同時符合前項各款發給條件時,應擇一辦理,不得重複申領照
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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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身心障礙官兵、遺族及無依軍眷喪
葬照護金,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資料,向各留守科申請:
(一)撫卹令影本或經留守資訊系統列印之在卹人員電腦資料檔。
(二)亡故者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三)申請人戶籍資料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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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般規定:
(一)各留守科受理申請案件應先完成初審,如有資料欠缺,應請
申請人補正,並於補正後彙送留守處審核。
(二)各留守科對列管遺族、無依軍眷及身心障礙官兵應建檔列管
,並隨時查核,有不合照護條件者,應隨時查報留守處辦理
註銷。
(三)各項照護金申請案件經留守處審核後,繕造核發名冊函送國
軍薪俸資料管制組撥款電匯至委託郵局以薪資存款方式直接
匯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明定留守處及各留守科辦理各項照護金申請之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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