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0條第1項「原眷戶可獲之輔助
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
土地,依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總額69.3%為分配總額,並按
其原眷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
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擔自備款,超出部分,撥入改建基金
;未達房地總價之不足款,由原眷戶自行負擔。」暨第 2項「前
項原眷戶自行負擔部分,最高以房地總價20%為限,其有不足部
分,由改建基金補助。」規定辦理。
二、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本條例第20條第
1項所稱國有土地可計價,係指非屬公共設施之國有土地,按行
政院核定改建計畫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價格。」規定辦理。
三、依行政院民國85年11月4日台八十五防字第38406號函核定「國軍
老舊眷村改建計畫」辦理。
四、依本部民國98年11月10日國政眷服字第0980016147號令「修頒國
軍老舊眷村改建各項輔助(補)款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五、依行政院民國100年1月31日院臺防字第1000092130號轉監察院10
0年1月26日院台國字第10021000051號函糾正案「國防部眷改工
作各列管軍種單位未於規定期程內辦妥眷戶之69.3%地價款及補
助款清冊造報,又國防部令頒清冊格式漏列補助款清冊,且未全
般管控作業期程及蒐整工作,除延宕長期墊款轉正外,亦影響輔
助款預算之執行及改建業務結案期程,洵有未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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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本部奉行政院民國 98年7月22日院臺防字第0980046898號函示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應加速辦理,不得再有延誤。」工作指導
,積極研擬各項作業規定,嗣因國軍老舊眷村原眷戶輔助購宅款結報
狀況不佳,本部為積極管制辦理,爰以深入淺出之方式,使各級承辦
人員均能迅速明瞭各項表格填製要領,俾利於期限內完成「土地69.3
%輔助購宅款」及「基金補助款」結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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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全般作業概念:
一、原眷戶輔助購宅款,係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0條規定
,以同期改建眷村國有可計價土地總額69.3%分配計算各階金額
,各階金額未達房價金額80%者,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以下簡稱改建基金)補助至房價金額80%,故原眷戶輔助購宅
款包括「土地69.3%輔助購宅款」與「改建基金補助款」等款項
,並於原眷戶核撥輔助購宅款(最後一期款項)及承購住宅交屋
時,併同辦理結報作業。
二、上述因土地處分年度不一,「土地69.3%輔助購宅款」無法配合
上述時程辦理結報,故由「改建基金」以長期墊款方式支應,並
俟規劃圈所有土地處分後始能結報歸墊,然以往土地69.3%輔助
購宅款欄位為空白繕報,現在則以85年公告現值計算,增減由基
金帳務調整,所以務必依本部核定金額填寫。
三、至於「改建基金補助款」係由「改建基金」補助支應,須於改(
遷)建當年度完成預算支用結報作業。故原眷戶配合辦理改(遷
)建基地、遷(購)國(眷)宅(含領取發包價及完工決算價輔
助購宅款),以及購置民間市場成屋作業時,須同時繕造「土地
69.3%輔助購宅款結報清冊」及「基金補助款結報清冊」辦理結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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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土地69.3%輔助購宅款領款清冊」及「基金補助款領款清冊」繕報
要領:
一、依改(遷)建方式結報清冊格式區分為兩類:
(一)○軍○○眷村改(遷)建「○○改建基地」原眷戶土地69
.3%輔助購宅款(基金補助款)結報清冊。(格式如附表
1)
(二)○軍○○眷村遷購「○○國(眷)宅基地」原眷戶土地69
.3%輔助購宅款(基金補助款)結報清冊。(格式如附表
2)
二、應繕造結報清冊彙整表:
輔助購宅款態樣區分為:領取房價 100%、領取房價80%、領取
土地69.3%輔助購宅款等三種態樣,造報清冊態樣則區分四類(
詳如示意圖),結報清冊除填寫原眷戶基本資料外,另填註房地
總價(自費增坪)、土地69.3%輔助購宅款、基金補助款、輔助
購宅款總額,不需填註原眷戶金融機構帳號。
三、繕報清冊輔助購宅款欄位填寫說明:
(一)「土地69.3%輔助購宅款」結報清冊及「基金補助款」結
報清冊,兩者清冊格式及須繕報欄位均相同,封面區分「
土地 69.3%輔助購宅款」結報清冊(如附件1)及「基金
補助款」結報清冊(如附件2),均須加蓋單位關防。
(二)封底填寫結報款項新台幣大寫金額,並由承辦人、業務主
管、政戰主任用印(如附件3)。
(三)遷建「○○改建基地」結報清冊輔助購宅款欄位填寫說明
(如附表1):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遷購「國(眷)宅基地」結報清冊欄位填寫說明:(如附
表2)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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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時限及注意事項:
一、已完成改遷(建)眷村:以村為單位統一辦理,並依眷藉核定名
冊繕造統計表(如附表 3),請各軍種司令部(單位)管制於民
國 100年12月31日前完成「土地69.3%輔助購宅款」及「基金補
助」結報清冊呈報事宜,並於眷服工檢會中提報當月執行情形,
俾利管控結報作業進度。
二、尚未完成改(遷)建眷村:各眷村於眷戶申撥輔助購宅款、購置
民間市場成屋(申撥最後一期輔助購宅款)及辦理交屋作業時,
列管軍種(單位)即應繕造管制名冊(同附表 3)併同呈報(含
電子檔),賡續管制辦理輔助購宅款結報作業事宜,毋需全村統
一辦理。
三、本部對各軍種(單位)列管眷村(散戶),造報土地69.3%輔助
購宅款結報清冊,完成調案清查計 594處(含未完成改建眷村)
,尚有322處未完成造報(如附件4),各單位對已完成改建之眷
村,應於講習後依清查結果積極辦理呈報作業,倘有基金補助款
者,應併同繕報結報清冊,並請協助本部清查土地69.3%輔助購
宅款核定文令,若無核定命令,本部即重新核定;另於各項會報
及工檢會時機,提報各單位辦理進度,並於辦理期限截止後,配
合辦理輔訪及評比;對未完成改建之眷村,應落實作業期程,於
完成改(遷)建時完成造報。
四、各軍種(單位)於申撥各項輔(補)助款(如搬遷費、自增建超
坪補償款、輔助購宅款等)及辦理結報作業時,應以村為單位,
建立檔案逐戶登錄申撥及核撥款項、日期、文號、金額等資料,
嚴格管控,避免肇生重複造報或疏漏未報等情事。
五、各列管軍種(單位)辦理「土地69.3%輔助購宅款」及「輔助購
宅基金補助款」結報作業時,應將本部核定「各改建基地原眷戶
各階輔助購宅款」及「分戶售價表」文令層轉各級輔支單位,俾
利憑辦結報作業。
六、修正本部民國98年11月10日國政眷服字第0980016147號令「修訂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各項輔助(補)款結報作業要點」錯誤,如彙
整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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